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84號原 告 戴禎言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戴志成被 告 戴友順訴訟代理人 戴文祥被 告 戴秋桂 戴火石(戴罔勸之承受訴訟人) 戴萬進訴訟代理人 戴清吉被 告 戴國村前2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被 告 莊子嫻(戴錦秀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莊錦央法定代理人 戴良夙被 告 戴偉丞即戴懷龍兼 訴 訟 戴鴻洲代 理 人 之2號被 告 戴吉隆被 告 蔡楊真珠訴訟代理人 蔡昭雄被 告 戴鴻平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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