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984號
SCDV,103,訴,984,20151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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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84號
原   告 戴禎言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戴志成
被   告 戴友順
訴訟代理人 戴文祥
被   告 戴秋桂
      戴火石(戴罔勸之承受訴訟人)
      戴萬進
訴訟代理人 戴清吉
被   告 戴國村
前2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被   告 莊子嫻(戴錦秀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莊錦央
法定代理人 戴良夙
被   告 戴偉丞即戴懷龍
兼 訴 訟 戴鴻洲
代 理 人       之2號
被   告 戴吉隆
被   告 蔡楊真珠
訴訟代理人 蔡昭雄
被   告 戴鴻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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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