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90號
原 告 彭聖堡
被 告 溫建興
溫朝翔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13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溫建興、溫朝翔被訴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 於民國104 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04 年12月2 日 宣判,有本院上開案件於104 年11月12日之審判筆錄在卷可 稽。茲原告彭聖堡於104 年11月27日即刑事案件第一審言詞 辯論終結後尚未判決前,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有蓋上本院收文日期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足憑。依 上開規定,本件第一審之刑事訴訟既已辯論終結,原告自不 得於辯論終結後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而,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並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又上開刑事案件 宣判後,如經檢察官或被告等依法提起上訴,原告自得於提 起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再行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或依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起訴,附此 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