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86號
原 告 陳容梅
被 告 金玉貞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易字第352 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陳容梅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金玉貞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金玉貞被訴毀損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邱巧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