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4年度,33號
SCDM,104,訴緝,33,2015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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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緝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文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 年度偵字第1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馮文良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 害性,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範之 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轉讓、販賣,竟分別基於販賣 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之時間、地點 ,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聯絡而販賣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之毒品種類及 數量予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所示之人,復於附表一編號13所 示之時間、地點,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妹仔」之成年 人共同販賣如附表一編號13之毒品種類及數量予附表一編號 13所示之人,以謀取不詳差價之不法利益。
(二)被告馮文良與同案被告廖榮相廖榮相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 部分,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1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 月確定)另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0 年 12月15日某時許,由被告馮文良先至同案被告廖榮相位在桃 園縣中壢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街00號6 樓之 租屋處(下稱上開租屋處),交付同案被告廖榮相新臺幣( 下同)6,000 元後,併同同案被告廖榮相所出資之6,000 元 ,合計1 萬2,000 元,於100 年12月16日凌晨某時許,在上 開租屋處,由同案被告廖榮相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光 頭」之男子購買4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再於同日 晚上8 時許,攜帶其中2 公克至被告馮文良位在新竹市○○ 路0 段000 號9 樓C 戶之租屋處,交給被告馮文良,被告馮 文良因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2 公克。
(三)因認被告馮文良就上述(一)之部分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就上述(二)之部分,涉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等 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為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馮文良已於104 年11月9 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



卷可稽(見本院他字卷第2 頁、第17頁至第25頁反面)。依 上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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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 間 │ 地 點 │種 類│販賣或│金額、│對 象│通訊監察譯文 │
│號│ │ │ │轉讓 │數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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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 年10│新竹市自由路│甲基安│販賣 │新臺幣│何依紋馮文良門號0976│
│ │月7 日上│95巷38弄10號│非他命│ │(下同│ │031162與何依紋
│ │午3 時許│樓下前 │ │ │)2,00│ │門號0000000000│
│ │ │ │ │ │0 元,│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0.4 公│ │編號5-8。 │
│ │ │ │ │ │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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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0 年11│新竹市城北街│甲基安│販賣 │4,000 │何依紋馮文良門號0976│
│ │月6 日上│、經國路附近│非他命│ │元,0.│ │031162與何依紋
│ │午4 時至│某處 │ │ │8 公克│ │門號0000000000│
│ │5 時許 │ │ │ │ │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編號351-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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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0 年11│新竹市東大路│甲基安│販賣 │2,000 │何依紋馮文良門號0976│
│ │月11日上│附近某處 │非他命│ │元,0.│ │031162與何依紋
│ │午8 時許│ │ │ │4 公克│ │門號0000000000│
│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編號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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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0 年11│新竹市東大路│甲基安│販賣 │4,000 │何依紋馮文良門號0976│




│ │月12日上│附近某處 │非他命│ │元,0.│ │031162與何依紋
│ │午2 時許│ │ │ │8 公克│ │門號0000000000│
│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編號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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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0 年11│新竹市自由路│甲基安│販賣 │4,000 │何依紋馮文良門號0981│
│ │月5 日上│95巷38弄10號│非他命│ │元,0.│ │438855與何依紋
│ │午4 時許│樓下前 │ │ │8 公克│ │門號0000000000│
│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編號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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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0 年11│新竹市凌雲街│甲基安│販賣 │2,000 │何依紋馮文良門號0981│
│ │月10日某│90號8 樓 │非他命│ │元,0.│ │438855與何依紋
│ │時許 │ │ │ │3 至0.│ │門號0000000000│
│ │ │ │ │ │4 公克│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編號39、44、45│
│ │ │ │ │ │ │ │、47、48、50、│
│ │ │ │ │ │ │ │5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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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0 年11│新竹市光復路│甲基安│販賣 │1,000 │何依紋馮文良門號0981│
│ │月18日晚│附近 │非他命│ │元,0.│ │438855與何依紋
│ │上9 時許│ │ │ │2 公克│ │門號0000000000│
│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編號104、106-1│
│ │ │ │ │ │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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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0 年11│新竹市城北街│甲基安│販賣 │4,000 │何依紋馮文良門號0981│
│ │月23日上│附近 │非他命│ │元,0.│ │438855與何依紋
│ │午3 時許│ │ │ │8 公克│ │門號0000000000│
│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編號154、155-1│
│ │ │ │ │ │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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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0年10 │新竹市光華街│甲基安│販賣 │800 元│連文仁馮文良門號0973│
│ │月9 日晚│「水晶香榭」│非他命│ │,數量│ │527587與連文仁
│ │上9 時許│大樓 │ │ │不詳 │ │門號0000000000│
│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編號3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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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0 年12│新竹市光華街│甲基安│販賣 │3,000 │陳亭羽馮文良門號0973│




│ │月5 日某│「水晶香榭」│非他命│ │元,0.│ │527587與連文仁
│ │時許 │大樓 │ │ │6 至0.│ │門號0000000000│
│ │ │ │ │ │7 公克│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編號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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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 年12│新竹市東大路│甲基安│販賣 │1,000 │連文仁馮文良門號0973│
│ │月5 日中│與中央路口附│非他命│ │元,數│ │527587與連文仁
│ │午12時許│近 │ │ │量不詳│ │門號0000000000│
│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編號210、211、│
│ │ │ │ │ │ │ │213、21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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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0年10 │新竹市食品路│甲基安│販賣 │1,000 │盧建雄馮文良門號0973│
│ │月13日晚│602 號前 │非他命│ │元,數│ │527587與盧建雄
│ │上10時許│ │ │ │量不詳│ │門號0000000000│
│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編號130、134、│
│ │ │ │ │ │ │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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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0 年10│新竹市中央公│甲基安│販賣(│1,000 │盧建雄馮文良門號0973│
│ │月14日上│園附近 │非他命│與綽號│元,數│ │527587與盧建雄
│ │午8 時許│ │ │「阿妹│量不詳│ │門號0000000000│
│ │ │ │ │仔」共│。 │ │通訊監察譯文,│
│ │ │ │ │同販賣│ │ │編號148、152。│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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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