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747號
SCDM,104,審易,747,2015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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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易字第7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165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
月2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黃美文
            書記官 胡家寧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蔡政忠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共伍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 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蔡政忠前①於民國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於102年1月29日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390號判處有 期徒刑7月確定。②又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於102年3月15日以102年度易字第50號判處有期 徒刑8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 102年5月22日以102年度聲字第13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2月確定,並於103年6月16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 累犯)。
(二)詎蔡政忠猶不知悔改,分別起意為下列行為: 1、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接續犯意,於如附表編 號1至3所示之時間、地點,見上開處所大門未關上,認 有機可乘,乃侵入該處所之樓梯間,徒手竊取如附表所 示1至3之郭彥均等人置放於樓梯間之鞋子。
2、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接續犯意,於如附表編 號4至8所示之時間、地點,見上開處所大門未關上,認 有機可乘,乃侵入該處所之樓梯間,徒手竊取如附表所 示4至8之林文一等人置放於樓梯間之鞋子。
3、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接續犯意,於如附表編 號9至11所示之時間、地點,見上開處所大門未關上, 認有機可乘,乃侵入該處所之走道,徒手竊取如附表所 示9至11之蕭兆志等人置放於走道之鞋子。
4、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接續犯意,於如附表編 號12至14所示之時間、地點,見上開處所大門未關上,



認有機可乘,乃侵入該處所之樓梯間,徒手竊取如附表 所示12至14洪英智等人置放於樓梯間之鞋子。 5、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5 所示之時間、地點,見上開處所大門未關上,認有機可 乘,乃侵入該處所之樓梯間,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15之 許書桓置放於樓梯間之鞋子。
(三)蔡政忠均於得手後,旋即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逃 逸,並將所竊得之物攜至跳蚤市場販售,得款供己花用。 嗣經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現其財物遭竊而報警處理,始循 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本案經檢察官陳瑞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書 記 官 胡家寧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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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 地點 │方式(新臺幣)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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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年10 │新竹市光復路│徒手竊取亞瑟士牌男用│ │




│ │月20日凌│1段354巷8號2│慢跑鞋、SKECHERS 牌 │郭彥均
│ │晨3時45 │樓樓梯間 │女用慢跑鞋各1雙(價 │ │
│ │分許 │ │值共7,000元) │ │
├──┼────┼──────┼──────────┼───┤
│ 2 │103年10 │新竹市光復路│徒手竊取NIKE牌男用慢│藍建宏
│ │月20日凌│1段354巷10號│跑鞋2雙(價值共6,000│ │
│ │晨3時45 │5樓樓梯間 │元) │ │
│ │分許 │ │ │ │
├──┼────┼──────┼──────────┼───┤
│ 3 │103年10 │新竹市光復路│徒手竊取男用登山鞋1 │陳信宇
│ │月20日凌│1段354巷8號7│雙(價值4,500元) │ │
│ │晨3時45 │樓樓梯間 │ │ │
│ │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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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4年1月│新竹市金山23│徒手竊取Adidas牌白色│林文一│
│ │30日凌晨│街32巷16號樓│藍球鞋1雙(價值2,000│ │
│ │1時許 │梯間 │元) │ │
├──┼────┼──────┼──────────┼───┤
│ 5 │104年1月│新竹市金山23│徒手竊取NIKE牌黑色運│徐瑋廷
│ │30日凌晨│街32巷16號樓│動鞋1雙(價值3,000元│ │
│ │1時許 │梯間 │) │ │
├──┼────┼──────┼──────────┼───┤
│ 6 │104年1月│新竹市金山23│徒手竊取NewBalance牌│張惟欽
│ │30 日凌 │街32巷16號樓│軍藍色休閒鞋1雙(價 │ │
│ │晨1時許 │梯間 │值3,450元) │ │
├──┼────┼──────┼──────────┼───┤
│ 7 │104年1月│新竹市金山23│徒手竊取NIKE牌黑紅色│涂己巳
│ │30日凌晨│街32巷16號樓│、紅色休閒鞋各1 雙(│ │
│ │1時許 │梯間 │價值共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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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4年1月│新竹市金山23│徒手竊取Adidas牌酒紅│游家豪
│ │30 日凌 │街32巷16號樓│色休閒鞋1雙(價值1,6│ │
│ │晨1時許 │梯間 │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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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4年2月│新竹市金山15│徒手竊取Timberland牌│蕭兆志│
│ │2日晚上7│街22號6樓888│、NIKE牌球鞋各1雙( │ │
│ │時30分許│室走道 │價值共8,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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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4年2月│新竹市金山15│徒手竊取Timberland牌│施博仁
│ │2日晚上7│街22號1樓103│鞋子2雙、Adidas牌球 │ │




│ │時30分許│室走道 │鞋1雙(價值共9,00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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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4年2月│新竹市金山15│徒手竊取NIKE牌球鞋1 │陳易聖
│ │2日晚上7│街22號5樓6室│雙(價值2,000元) │ │
│ │時30分許│走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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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4年3月│新竹市金山東│徒手竊取Adidas牌黑色│洪英智
│ │2日下午3│街53號4樓E室│慢跑鞋、NIKE牌紫色慢│ │
│ │時30分許│走道 │跑鞋各1雙(價值共5,0│ │
│ │ │ │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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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4年3月│新竹市金山東│Reebox牌、NIKE牌男用│邱向榕
│ │2日下午3│街53號5樓A室│休閒鞋各1雙(價值共 │ │
│ │時30分許│走道 │3,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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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4年3月│新竹市金山東│徒手竊取K-SWISS牌男 │范綱弈│
│ │2日下午3│街53號6樓D室│用休閒鞋1雙(價值 │(起訴│
│ │時30分許│走道 │2,200元) │書誤載│
│ │ │ │ │為范綱│
│ │ │ │ │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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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4年3月│新竹市金山25│徒手竊取Adidas牌黑色│許書桓
│ │5日凌晨4│街41號樓梯間│球鞋2雙(價值共5,500│ │
│ │時許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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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