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366號
SCDM,103,易,366,2015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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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必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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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