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2108號
PCDV,92,訴,2108,20151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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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108號
原   告 陳雪嬌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張陳春蓮
      陳春鳳
      林陳智雲
上列原告陳雪嬌張陳春蓮陳春鳳林陳智雲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李依蓉律師
      吳旭洲律師
      陳振東律師
      陳淑茹律師
上列原告陳雪嬌張陳春蓮陳春鳳林陳智雲共同
複 代 理人 林譽恆律師
被   告 楊永升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李國雄  住新北市○○區○路○街00巷0號2
            樓
      葉汶霞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上列被告楊永升李國雄葉汶霞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上列被告楊永升李國雄葉汶霞共同
複 代 理人 柳慧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涉有偽造文書等罪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 ,由本院刑事庭以94年度訴字第2249號刑事案件予以受理在 案。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 該刑事判決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認有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
二、茲因上開刑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此有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 上字第3406號刑事判決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已無裁定 停止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之規定,依職權將原 裁定予以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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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