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714號
PCDV,104,除,714,2015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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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廖唐傳即生泰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16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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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5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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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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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正豐裝璜工│土地銀行樹│104年7月5日 │171,644元 │WYAA556980│ │
│ │程有限公司│林分行 │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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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