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751號
PCDV,104,重訴,751,2015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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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51號
原   告 楊永安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複代 理 人 蔡孟容
被   告 陳明耀
訴訟代理人 盧美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壹仟貳佰貳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
佰伍拾捌萬貳仟貳佰柒拾叁元(依原告所陳報之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計算方式,即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
地交易價格,每坪約365,000 元計算本件房屋及土地價格,復扣
除本件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計算式:〈74平方公尺×0.
3025×365,000 元〉-〈189.59平方公尺×1/4 ×139,000 元〉
=1,582,272.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
陸仟柒佰肆拾壹元,原告僅繳納壹仟貳佰貳拾元,不足壹萬伍仟
伍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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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