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650號
PCDV,104,重訴,650,2015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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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65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蔡習章
被   告 毅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靜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曾惠琪
被   告 李旺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陸萬陸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毅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緣被告毅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毅帆公司)為資金週 轉之需,於民國102 年9 月25日邀同被告謝靜宇李旺城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 4,500 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 各條款之約定,此有被告毅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靜宇李旺城所簽立之授信契約書為憑。
(二)查被告即借款人毅帆公司依上開授信契約書約定,陸續向 原告借款8 筆,目前尚積欠本金餘額合計18,766,191元, 借款期間、借款利率及違約金約定詳如起訴狀附表所示; 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7 條、第8 條各款 之情事時,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三 條);此有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8 紙可稽。(三)詎被告毅帆公司之借款,自104 年7 月16日起,即未依約 還本繳息,原告屢經催討,迄未清償。是依授信契約書授 信共通條款第7 條第1 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 視同全部到期,截至目前為止尚積欠本金18,766,191元及 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又被告謝靜宇李旺城為系爭



借款連帶保證人,該借款債務既經視同全部到期,渠等依 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綜上事實,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 請求權請求被告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並聲明求為判決: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謝靜宇李旺城則以:
對原告主張事實自認。
四、被告毅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影本、授信動撥申請 書兼借款憑證影本8紙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毅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及被告謝靜宇李旺城對原告主 張事實自認,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六、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附表:
┌─┬──────┬─────────────┬────────────┐
│編│ 借款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號│ (新臺幣) ├───────┬─────┼───────┬────┤
│ │ │起 迄 日│利 率 │起 迄 日│違約金率│
├─┼──────┼───────┼─────┼───────┼────┤
│1 │4,125,000元 │自104 年6 月17│按原告之定│自104 年7 月17│凡逾期在│
│ │ │日起至清償日止│儲利率指數│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
├─┼──────┼───────┤加碼年率2.├───────┤內者,按│
│2 │1,375,000元 │ │1%計付(目│ │前項約定│
├─┼──────┤ │前合計為年│ │利率之百│
│3 │1,195,591元 │ │率3.48% )│ │分之十計│
├─┼──────┤自104 年7 月17│,嗣後原告│自104 年8 月17│付,逾期│




│4 │4,542,052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定儲利率按│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六個│
├─┼──────┤ │季調整時隨│ │月者,按│
│5 │2,271,411元 │ │同調整,加│ │前項約定│
├─┼──────┤ │碼幅度不變│ │利率之百│
│6 │757,137元 │ │。 │ │分之二十│
├─┼──────┼───────┼─────┼───────┤計付。 │
│7 │3,375,000元 │自104 年6 月17│按原告之定│自104 年7 月17│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儲利率指數│日起至清償日止│ │
├─┼──────┼───────┤加碼年率2.├───────┤ │
│8 │1,125,000元 │自104 年7 月17│12% 計付(│自104 年8 月17│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目前合計為│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年率3.5%)│ │ │
│ │ │ │,嗣後原告│ │ │
│ │ │ │定儲利率按│ │ │
│ │ │ │季調整時隨│ │ │
│ │ │ │同調整,加│ │ │
│ │ │ │碼幅度不變│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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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毅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