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527號
PCDV,104,重訴,527,2015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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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王宏文
      朱國才
被   告 毅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靜宇
被   告 李旺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三頁關於附表編號2 【違約金起迄日欄】所示之「自104 年6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應更正為「自104年5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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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毅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