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西方緣禮儀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彥輝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熺崑
楊熺亮
楊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62 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
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48,6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15,102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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