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19號
上 訴 人 溫博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浩志
以上上訴人與壹世代有限公司因104年度重訴字第419號返還買賣
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捌佰玖拾萬壹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
捌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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