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47號
PCDV,104,重訴,247,201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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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忠源
      林妤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哲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47號返
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970萬元(即以系爭房屋於103年11月12日之
拍定金額為據,見本院卷第1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萬5,
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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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