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忠源
林妤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哲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47號返
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970萬元(即以系爭房屋於103年11月12日之
拍定金額為據,見本院卷第1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萬5,
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