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83號
PCDV,104,訴,483,20151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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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翔玉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孟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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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