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翔玉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孟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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