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080號
PCDV,104,訴,3080,2015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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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80號
原   告 傅鴻樑
被   告 黃惠
      黃薇蒨
      黃麗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 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 104 年1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林翠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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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