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019號
PCDV,104,訴,3019,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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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19號
原   告 陳重安
      倪惠
被   告 林燈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 10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10月 2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 21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1 紙、答詢表4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至27頁),其訴 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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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