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81號
原 告 林阿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鵲麗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
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