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981號
PCDV,104,訴,2981,2015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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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81號
原   告 林阿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鵲麗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
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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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