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40號
原 告 李黃秀梅
李礽婉
李振豐
何淑芬
李國銓
李國榮
李國弘
李佳芮
李振吉
林文卿
李國同
李國瑆
李慈瑩
沈繼昌
沈祖皜
沈嗣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林美伶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蒼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李金木之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最新之
戶籍謄本(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向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函查
後,仍不知李金木之遺產管理人為何人)。
三、確認被繼承人李魚仔是否為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之
共有人?如是,提出李魚仔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
四、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