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940號
PCDV,104,訴,2940,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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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40號
原   告 李黃秀梅
      李礽婉
      李振豐
      何淑芬
      李國銓
      李國榮
      李國弘
      李佳芮
      李振吉
      林文卿
      李國同
      李國瑆
      李慈瑩
      沈繼昌
      沈祖皜
      沈嗣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林美伶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蒼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李金木之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最新之
  戶籍謄本(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向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函查
  後,仍不知李金木之遺產管理人為何人)。
三、確認被繼承人李魚仔是否為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之
  共有人?如是,提出李魚仔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
四、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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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