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05號原 告 林依辰被 告 鄭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 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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