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臨時管委會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570號
PCDV,104,訴,2570,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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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70號
原   告 李沛儒
被   告 童話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臨時管委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童話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應由陳文凱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 0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為李驊庭,嗣於民國104 年12月1 日變更為陳文凱,依前揭規定,本院依職權命陳文 凱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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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