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60號
上 訴 人 溫博士科技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浩志
被 上訴人 壹世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正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360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柒萬
柒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伍仟柒佰伍拾叁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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