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178號
PCDV,104,訴,2178,2015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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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78號
原   告 廖學志 
      廖士慶 
       廖怡婷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律師
      孫瀅晴律師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李宏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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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