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78號
原 告 廖學志
廖士慶
廖怡婷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律師
孫瀅晴律師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李宏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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