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97號原 告 朱雋希即鬼椒麻辣王食坊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複 代理 人 張智鈞 律師被 告 翁瑞興訴訟代理人 胡雅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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