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清貴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瓊英
柯金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