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955號
PCDV,104,訴,1955,2015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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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清貴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瓊英
      柯金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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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