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83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被 告 林禾盛
透明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26,000 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0,69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裁判費10,697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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