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512號
PCDV,104,補,4512,2015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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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12號
原   告 張仁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
間之董事關係不存在,而按董事與其所屬公司間適用民法關於委
任之規定,故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即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因無
法衡量可得受之客觀利益,則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最高
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165 號裁定可資參照)。準此,本件訴訟
標的之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 條所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
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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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仁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