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443號
PCDV,104,補,4443,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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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43號
原   告 莊富纖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被   告 張世航
被   告 新北市永和區秀朗時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參萬捌仟伍佰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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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