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36號
原 告 傑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瑋
被 告 泓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海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玖拾肆捌仟零
柒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拾陸萬壹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拾陸萬壹仟壹佰陸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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