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429號
PCDV,104,補,4429,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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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29號
原   告 簡錦錐
      簡黃碧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被   告 陳鳳明
      許耀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佰零肆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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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