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29號
原 告 簡錦錐
簡黃碧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被 告 陳鳳明
許耀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佰零肆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