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48號
原 告 吉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忠
被 告 大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珍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柒仟捌佰壹拾
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玖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陸仟肆佰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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