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348號
PCDV,104,補,4348,2015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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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48號
原   告 吉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忠
被   告 大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珍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柒仟捌佰壹拾
  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玖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陸仟肆佰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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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肯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肯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