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58號
原 告 康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家嫻
被 告 黃琬娸即仙杜瑞拉時尚實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伍仟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壹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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