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258號
PCDV,104,補,4258,2015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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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58號
原   告 康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家嫻
被   告 黃琬娸即仙杜瑞拉時尚實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伍仟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壹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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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