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12號
原 告 倪通政
被 告 曾百麒
郭萬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