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送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202號
PCDV,104,補,4202,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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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02號
原   告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被   告 瑞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銘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送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零柒拾肆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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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