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183號
PCDV,104,補,4183,201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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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83號
原   告 吳專央
被   告 許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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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