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83號
原 告 吳專央
被 告 許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