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李孟賢
代 理 人 賴淑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繼旺、李繼全、李丹月、李丹貴、楊月美
、李文斌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565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565號事件歷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惟恐書記官於本院歷次筆錄記載內容有遺漏 或筆誤,有聲請交付該次庭期法庭錄音之必要云云。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565號事件之原告,為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 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