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沛淇(原名為張淑娟、張伊嫚)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林湘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林雅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沛淇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 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
第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 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33 條、第141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第141 條之規 定乃係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 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是債務人縱因第133 條之情形 ,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 額達第133 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 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 ,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立第141 條之規定給予 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之機會,此觀該條立法理由即可 明知。從而,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條例第141 條規定聲請免 責時,法院僅須依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33 條規定之數額及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 分配額為免責與否之認定,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 及其他一切情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以104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 號裁定 不免責後,伊已依該裁定附表陸續清償債務,已使各普通債 權人受償額均逾其應受分配金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 定,再度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於民國97年7 月10日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 度消債更字第872 號裁定自97年11月24日下午4 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惟因債務人於更生方案經裁定認可確定後,未依更 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即以本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更生方案為執 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2 年度消債 清字第19號裁定自102 年5月1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嗣於清算程序中,聲請人之清算財團經變價共計新臺幣(下 同)49,213元,扣除清算管理人報酬及代墊費用2,306元後 ,餘按比例分配各普通債權人,本院民事執行處認聲請人之 清算財團業分配完結,而於103 年3月17日以102年度司執消 債清字第7 號裁定終結本件清算程序確定。其後,本院以債 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所定之情形,於103年9月1日以 10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裁定不免責。之後,債務人再 次聲請免責,經本院於104年10月14日以104年度消債聲免字 第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消債 卷宗查核屬實。債務人現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聲請免責 ,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應審酌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 例第133 條規定之數額及全體普通債權人各自之受償額是否 均達其應受分配額而為免責與否之認定。
㈡次查,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 有固定薪資收入,於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又 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即95年7 月起至97年6 月期間內之 收入所得總額為576,000 元,扣除債務人於該段期間內必要 生活支出之費用總額480,408 元,尚餘95,592元。又依據本 院司法事務官於102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 號清算事件程序 製作已確定之債權表,各債權人經確定之債權金額、債權比 例如附表所示,本件債權人於上開清算程序中分配受償之金 額共計46,907元(執行清償所得金額為49,213元,扣除清算 管理人報酬及代墊費用共2,306 元)。本件債務人主張自受 本院10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號不免責裁定後,陸續清償各普 通債權人金額如附表已受償金額欄所示,且各債權人受償額 均已逾如附表應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等語,並提出郵政跨行 匯款申請書為證(參見本院卷第8 頁至第13頁),經本院於 104年11月13日函詢各債權人,各債權人陳報債務人迄至104 年11月止,累計清償債務金額如附表「已受償金額」欄所示 ,此有債權人之陳報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參見 本院卷第27頁至第43頁)。又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2 年度司 執消債清字第7 號事件編製確定之債權表,各債權人經確定 之債權金額、債權比例如附表「債權總額」欄、「公告之債 權比例」欄所示,觀諸附表「已受償金額」欄及「按消債條 例第133 條所定數額按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額」欄所示之金 額,足認聲請人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 已使全體債權人之受償金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金額,故聲請人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 條聲請免責,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㈢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等另主張本件應審酌調查債務人有無符合消債條 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一節。按「㈥為 積極鼓勵債務人重建其經濟生活,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債 條例第141、142條分別對於債務人繼續清償之情形,規定得 聲請裁定免責。㈦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1點明定『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42 條規定聲請免責者,法 院應斟酌…及債權人受償情形』,即表明追求債權人權益保 障之衡平。是以為使債務人得以重建其經濟生活,債權人得 獲致最低限度保障,宜賦予債務人依其利益選擇依第141 條 或第142條聲請免責之權利。惟法院於債務人因第133條受不 免責裁定而依第142條聲請免責時,仍應先審查第141之要件 ,於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依其情況顯恆無法符合第 141條之要件時,例外得裁定免責。㈧揆諸消債條例第133條
之立法意旨,乃亦含有對債務人不誠實行為及未努力清償債 務之懲罰,與第134 條之立法意旨並無殊異,二者僅要件設 計不同。故債務人因依第133 條受不免責裁定而欲聲請免責 時,所應審查者原則為第141條」(司法院民事廳99年11月2 9日廳民二字第0000000000號第2屆司法事務官消債問題研討 第9 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之初步研討結 論參照)。次按「如果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 條所訂數額 ,而依第141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 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7年第4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討論 意見參照)。據此,本件債務人前因構成消債條例第133 條 規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裁 定不免責確定後,現依同條例第141 條規定再次向本院聲請 免責,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原則上僅就其有無符合消債條例 第141 條之要件而為審查,無須再斟酌原不免責事由之情節 及其他一切情狀,是上開各債權人所執主張,洵非可採,附 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 達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 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同條例第141 條所定之免責要件 ,是以債務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附表】
┌────────┬──────┬───┬──────────┬─────┐
│ 債權人 │ 債權總額 │公告之│依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已受償金額│
│ │(新臺幣) │債權比│定數額按債權比例計得│(新臺幣)│
│ │ │例 │之分配額(48,685元×│ │
│ │ │ │公告債權比例,元以下│ │
│ │ │ │四捨五入)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292,267元 │ 6.66%│ 3,243元 │ 3,274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花旗(台灣)商業│ 53,063元 │ 1.21%│ 589元 │ 2,741元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115,569元 │ 2.63%│ 1,280元 │ 30,926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573,751元 │13.07%│ 6,363元 │ 6,429元 │
│有限公司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299,776元 │29.61%│ 14,416元 │ 14,431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538,894元 │35.06%│ 17,069元 │ 17,110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399,606元 │ 9.10%│ 4,430元 │ 4,483元 │
│有限公司 │ │ │ │ │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 116,658元 │ 2.66%│ 1,295元 │ 1,351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總計 │4,389,584元 │ 100%│ 48,685元 │ 80,74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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