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郭仁偉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彭國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2,720 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7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8 人×34元×10份=2,720 元)。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與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間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當時出 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與所陳協商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且說明該債務(目 前為1,834,922 元)之發生原因為何。三、請提出聲請人99至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聲請人之女郭婷瑄、配偶莊怡凌等2 人102 、103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四、聲請人稱每月支出租金9,000 元,請提出提出每月繳納租金 之相關證明文件,且請說明除聲請人外,是否尚有其他同居 人?有無共同分擔租金?若有,各自分擔之金額及比例為何 ?請分別詳述之。
五、聲請人之配偶莊怡凌與2 名子女目前是否居住於新北市○○ 區○○路000 巷00號5 樓?若是,請說明聲請人與配偶分居 之原因,及配偶目前之工作與收入。
六、陳報聲請人於102 年12月8 日起至104 年12月7 日止之各項 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 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最近2 年每月薪 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 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並說明領取之起迄時間、每月領取之具
體金額為何)。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02 年11 月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 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 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 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 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 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 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 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 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依聲請 人所提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 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請就此部分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且說明之投資數額為若干。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
十一、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十二、依本件更生聲請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 聲請人就「交通費每月支出2,000 元」部分,請提出相關 單據或支出證明,且詳列聲請人自住家至公司之里程數、 平均每日花費之單價,及其相關計算式等。就「家庭日常 生活支出3,500元」部分,請分別詳列「水費、電費、瓦 斯費、雜支」等各項支出之金額及計算方式,並提出最近 半年即104年6月迄今之各項相關單據,且列表成冊。十三、又依本件更生聲請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 ,聲請人就「電信費」部分,稱每月電信費與網路費約2, 000 元,惟聲請人所提出單據有104 年10月應繳金額636 元(用戶號碼0988*7***9)、104 年9 月應繳金額1,040 元(用戶號碼29*8***0)、應繳金額183 元(用戶人莊怡
凌、用戶號碼0982*0***3)、應繳金額442 元(用戶號碼 0912*2***5)等,請說明每月應支出之實際金額為何,及 使用不同號碼之必要性,並提出最近半年即104 年6 月迄 今之各項相關單據,且列表成冊。
十四、聲請人稱每月支出扶養費共2 萬元,惟所提子女繳費通知 僅載明每月支出約14,000元至15,000元不等,請說明每月 支出2 萬元之計算方式為何,並另請提出「快樂園托兒所 」所提供之各項繳費收據或其他單據(應以有該所蓋印者 為宜)。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 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 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 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