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473號
PCDV,104,消債更,473,2015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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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呂柏億(原名呂龍興)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許名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700 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無擔保債權 人4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 計算:5 人×34元×10份=1,700 元)。二、提出聲請人父親呂一郎之102 至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 人父母親2 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聲請 人個人之99至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三、聲請人前於101 年8 月間購入「自用小貨車」(車號:0000 -00 ),請說明目前使用貨車之必要性。且聲請人稱該動產 為有擔保債務,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陳報聲請人於102 年11月26日起至104 年11月25日止之各項 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 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
五、依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每月生活必 要費用中就「交通費每月支出2,340 元」部分,於104 年6 月至8 月「機車」油資分別為973 元、1,866 元、2,323 元 ,請說明104 年6 月與7 、8 月間相差近1 千元或以上之原 因,及是否包含「自用小貨車」之油資。並請詳列聲請人自 住家至公司之里程數、平均每日花費之單價,及其相關計算 式等。
六、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 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 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 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 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 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 以資證明)。




八、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
九、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十、請提出每月支付母親扶養費6,000 元至8,000 元之證明文件 。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 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 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 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 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前 開資料到院,於法未合。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 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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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