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4年度,32號
PCDV,104,法,32,2015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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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鄭朝印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國良國際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執行業 務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1 人代理之 ;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1 人代理之,公司法第10 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 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 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 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上 開規定於有限公司董事準用之,公司法第108 條第4 項準用 第208 條之1 亦定有明文。而考諸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立法 理由,乃係為避免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 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 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 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 ,始為增訂;再揆以公司法第108 條第4 項準用同法第280 條之1 立法理由:「另公司之董事死亡、辭職或經假處分不 能行使職權,將致公司業務有停頓之虞,增列準用第208 條 之1 ,以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權,俾利公司運作。」足見 上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規定,係以保障公司不因董事會不為 或不能行使職權,抑或全部董事均無法行使職權而有遭受損 害之虞所由設。因此,自應係指該公司有急切需要董事親自 處理之具體事項,且因董事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 之虞時,始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代為行使董事職權之必要,否 則依正常程序選任或解任董事(指公司法第108 條第1 項、 第4 項、第51條)或依前開規定互推代理人即可。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國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國良 公司)設有董事1 人,惟其董事鄭天政上任後,從未處理公 司事務,甚於民國102 年9 月12日不知去向,聲請人遂向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申報失蹤人口,然鄭天政於103 年 6 月12日向派出所到案後又再度失聯,迄今仍聯絡未果。由 於相對人國良公司前因擔任連帶保證人,因還款期限將屆至 ,必須依約一次清償1,300 萬元,然相對人尚無資金可如期 清償債務,必須向債權銀行申請展延,銀行表示必須由相對



人代表人出面辦理,如逾期未申請展延,相對人公司將無力 清償而面臨倒閉之困境,又鄭天政上任後迄今不執行董事職 務,導致公司事務面臨空轉,無法正常營運,有選任臨時管 理人之必要。聲請人係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公司內部事務主 要由聲請人負責處理,對公司營運狀況知之甚詳,且相對人 公司之其他股東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臨時管理人,爰依公司 法第108 條第4 項準用同法第208 條之1 ,聲請選任聲請人 為相對人國良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國良公司之董事鄭天政行蹤不明, 無法行使職權,且相對人積欠銀行債務將到期等情,固據提 出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客戶全行歸戶查詢、上海商業 銀行授信往來契約書等件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0頁至15頁 )。惟依公司法第108 條第4 項準用同法第51條其他股東不 得無故使董事退職規定之反面解釋,倘有正當理由,則其他 股東自亦得同意解任董事(至於解任董事之表決比例,解釋 上,自可與選任董事作相同之處理,即由3 分之2 以上股東 之同意解任之)。依此,縱令相對人董事鄭天政有行蹤不明 之情形,尚未達民法550 條規定委任之法定終止事由,然客 觀上倘足認其確有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自亦堪認係屬解任 董事之正當事由,則依上開說明,當即可經由3 分之2 以上 股東之決議解任鄭天政之董事職務後,再行依公司法第108 條第1 項規定另行選任方式為之。而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公 司變更登記表影本所示,相對人國良公司之股東除董事鄭天 政外,尚有聲請人鄭朝印以及第三人鄭陳桂香、鄭學優、鄭 晴如等人,顯已達公司法第108 條第1 項所規定選任董事之 門檻,則相對人國良公司之股東尚非不得依正常程序將董事 鄭天政解任後,再另行選任新任之董事;遑論股東間又尚得 依公司法第108 條第2 項規定互推代理人1 人,以代理行使 執行業務董事之職權,則參諸首揭法條規定暨說明,即應認 並無逕行為相對人國良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從 而,聲請人所為之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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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良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