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4年度,43號
PCDV,104,家簡,43,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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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字第43號
原   告 林以丞
被   告 陳華福
被   告 陳華家
被   告 翁陳寶桂
被   告 陳寶玉
被   告 陳寶琴
被   告 陳寶釧
被   告 陳俊宏
被   告 陳守豐
前列陳俊宏陳守豐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安
被   告 陳柏安
被   告 陳珈汶
被   告 陳姿燕
被   告 陳燕汶
法定代理人 林伶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
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05 年2 月2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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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