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字第43號
原 告 林以丞
被 告 陳華福
被 告 陳華家
被 告 翁陳寶桂
被 告 陳寶玉
被 告 陳寶琴
被 告 陳寶釧
被 告 陳俊宏
被 告 陳守豐
前列陳俊宏、陳守豐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安
被 告 陳柏安
被 告 陳珈汶
被 告 陳姿燕
被 告 陳燕汶
法定代理人 林伶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
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05 年2 月2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