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991號
PCDV,104,司聲,991,2015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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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991號
聲 請 人 黃聰孟 
      謝春美 
      宋黃趁 
相 對 人 何余淑梅(即何福雄之繼承人)
      何文炳(即何福雄之繼承人)
      何文隆(即何福雄之繼承人)
      何秀慧(即何福雄之繼承人)
      何秀敏(即何福雄之繼承人)
      何秀雲(即何福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 第559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業已確定在案。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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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31,591元│由聲請人預納。 │
├──────┼───────┼─────────────┤ │複丈費及建物│ 5,100元│同上。 │
│測量費 │ │ │
├──────┼───────┼─────────────┤
│合 計│ 36,691元│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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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