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芳玉
代 理 人 游成淵律師
陳柏翰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建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詠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鈞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07 9 號假扣押裁定,惟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 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聲請本院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1079號裁定准予 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調閱相關卷宗查明屬實, 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 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 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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