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2018號
PCDV,104,司繼,2018,201512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018號
聲 請 人 林嘉祥
關 係 人 戴菀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柏維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戴菀廷(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00號)為被繼承人黃柏維(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為新北市○○區○○○路00號、民國102年7月18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柏維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 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 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第1176 條第6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黃柏維皆為桃園市○ ○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被繼承人 於民國102年7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 致聲請人分割共有物之訴訟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駁回, 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且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 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致聲請人無從行使權利。為確 保聲請人之權利,爰聲請本院選任繼承人之配偶戴菀廷為被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黃柏維與聲請人為土地共有人,業於102年7 月18日死亡,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查無其他 繼承人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本 院拋棄繼承查詢資料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 1479號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及本院依職權調閱102年度 司繼字第1972、2202號拋棄繼承卷宗及戶籍謄本查明屬實。 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 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另關係人即被繼承人之配偶 戴菀廷於本院調查時陳稱願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 本院104年11月27日非訟事件筆錄附卷可稽。本院審酌關係 人係被繼承人之配偶,對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相較他人應有



較深程度之了解,且其既已拋棄繼承,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 虞,足以勝任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故認選任關係人戴菀廷為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既均拋 棄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 承之規定,依同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 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附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