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4年度,70號
PCDV,104,司執消債清,70,201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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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芳儀(原名黃錦珠)
代 理 人 林心榆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民事裁定乙 份附卷足憑。依債務人所提陳報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所載及債務人102、10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所示,其名下僅餘乙輛年份久遠之汽車(車廠牌 :三陽,出廠年份:1991年),車齡老舊顯無變賣價值,以 及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款新台幣(以下同)394元,準此,本 件清算程序之債務人,顯有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06條、第107條所定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之情,爰依上 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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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