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609號
SLDV,89,重訴,609,200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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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六0九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
  被   告 李棋睿即甲○
             住台北市○○區○○路四七八號二樓之二
        乙○○  住台北市○○路二六六巷十二弄九號地下室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授信約定書第
  十五條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李玉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幸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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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