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六0九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
被 告 李棋睿即甲○
住台北市○○區○○路四七八號二樓之二
乙○○ 住台北市○○路二六六巷十二弄九號地下室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授信約定書第
十五條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李玉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幸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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