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630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張竣瑋即張芳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捌佰貳
拾壹元,及其中柒萬捌仟玖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一
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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