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547號
債 權 人 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宏達
債 務 人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萬陸仟肆佰
陸拾捌元,及其中叁佰零肆萬叁仟伍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其餘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二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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