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9547號
PCDV,104,司促,39547,2015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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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547號
債 權 人 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宏達
債 務 人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萬陸仟肆佰
  陸拾捌元,及其中叁佰零肆萬叁仟伍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其餘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二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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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