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52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韋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伍佰伍拾玖
元,及其中壹萬陸仟伍佰叁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下同)一百
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叁佰元整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零壹佰陸拾元,及其中肆萬玖仟
伍佰肆拾玖元部分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伍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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