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五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科峰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四二號三樓之一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內湖區○○○路○段二八0巷六號十二樓之二
被 告 丙○○ 住台北市內湖區○○○路○段二八0巷六號十二樓之二
丁○○ 住
乙○○ 住
兼 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戊○○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二七五號一七樓之二
被 告 辛○○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
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俊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育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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